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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種常見的犯罪,強暴,以行為來說,是不能被滿足的目的之
過程,也因此,我想從抽象層面去探討。
首先,強暴犯不太可能在進行一次的強暴後就滿足,沒有被抓
的話,很有可能會進行第二次的犯罪,跟殺人很像。對這些人
而言,強暴是一個目的,但他們完成後,卻不可能得到滿足,
,於是,他們會進行第二或第三次的犯罪行為,結果是該犯罪
行為變成過程而非目的,因為某種抽象上的無法滿足。
討論到抽象上的滿足,那可能是情緒或是欲望,但不論那是什
麼,都是一種無法名狀的目的,也因此,事實上的行為並無法
達成該目的,甚至大多數的事實行為都無法達成大部份的抽象
目的,在該犯罪行為中,此犯罪行為就是無法透過事實作為完
成目的的行為。
那麼,該犯罪行為引誘出一個問題,這種無法達成的目的是什
麼?為何而生?如何消除?
先不論以上的問題,因為那該是另一個主題需要討論的,我們
先理解該犯罪行為是為了滿足某種必須抽象看待的目的就好了
,所以我們要進行討論,甚至要導出一個結論。
也因為該犯罪行為的意義,所以可以反過來說,該犯罪行為也
可以抽象化和概念化,你可以說,我們以某種不同的事實作為
來達成抽象的該犯罪行為,也就是事實上我們沒有做出犯罪行
為,而是透過不同的意象、和不同程度的來完成該犯罪行為以
達成該抽象目的,奇特的是,如此的方式卻是大部分的人不會
去做該犯罪行為的事實行為的原因,但以概念層面來看,卻是
一樣的。
所以,該犯罪事實其實以各種不同程度和面貌出現在你我的周
圍,而以各種不太相同的抽象表象出現,這是我保守的結論,
避免露骨的揭露這種恐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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